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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2018-11-19  

陕政发〔2010〕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2011年秋季开始,逐步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到2015年,全省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每个县(区)城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2011—2015年,全省新建、改扩建1200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2011—2012年,每年建成400所;2013—2015年,建成400所。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二、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要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班),重点抓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利用富余校舍、师资举办学前一年教育。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转制、停办或撤销;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恢复举办和管理已剥离的幼儿园。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由省编制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师配备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从2011年起,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一定数量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专业培训后,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公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目前尚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可参加省上组织的幼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中小学因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聘用的教师,可进行转岗培训,调整补充到幼儿教师队伍。

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

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从2011年起,每年培训5000名,每五年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完成一轮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低于240课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要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收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更新教育理念,创设丰富多彩的生活学习环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积极探索0—3岁早期教育,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各市、县(区)要在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学前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组织课题实验、教学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及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

五、强化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综治、公安、教育、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支持农村、重点村镇幼儿园建设。市、县要配备幼儿教师和设备。

县(区)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对规模较大、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规模较小的民办幼儿园,要给予适当补助。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幼儿园的水、电、气等费用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各市、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七、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的突破口,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学前教育事业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建立“省定标准、以奖代补,市级统筹、布局规划,以县为主、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省级政府制订幼儿园建设的配置标准,并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重点乡镇幼儿园建设;市级政府统筹规划幼儿园的布局,并制定支持政策,监督各县(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公办幼儿园,健全覆盖县域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大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激励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要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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