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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9年度社会领域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2018-11-0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有关要求,为做好2019年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工作,现将编报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有关要工作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十三五”时期《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及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二)建议方案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衔接,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本次建议方案。

(三)2019年投资要严格防范由此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申报建议方案的项目要避免重复安排,并切实履行项目审批、城市规划、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各地要统筹财力,确保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资金,确保投资一经下达4个月内开工建设。要优先保障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的完成,并向贫困地区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四)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开展调度,更新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工作要求

(一)对于市县级项目,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商定建议方案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省级项目,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建议方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中省级高校建设项目由各高校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建议方案要按优先次序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

(二)各领域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申请中央投资额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5个《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或最高限额申报,不得突破。

(三)上报建议方案必须使用重大建设项目库自动生成的电子表格进行编报,并与重大建设项目库内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一致,项目名称及序号要确保准确、唯一。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由“年度投资计划”库推送,并准确填写申请资金年份、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监管责任人(各级发改部门负责人)等信息。

(四)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2019年项目至滚动计划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基本信息”中的“是否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选“是”;

2、“审批监管平台代码”验证不可为“不存在”;

3、“审核辅助标识01”填写“2019年教育上报”“2019年健康上报”“2019年社会服务上报”“2019年文化旅游上报”“2019年体育上报”中一项,未填写标识码的项目将无法列入项目汇总表;

4、项目排序编码见附件1;

5、“投资情况”中申请中央资金额度填在“资金需求(万元)”一栏,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项目,需在“累计下达资金”栏目中填写金额,未安排过中央投资的项目不填写;

6、推送完成后使用“报表打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审报表”“2019”生成项目电子表格,做为上报正式文件的附件上报。

(五)请于10月8日前将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正式文件及项目资料附件报送我委及相关部门并同步完成重大项目库推送。

联系方式: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联系人:

张小飞63913498 13571933486

全民健康保障工程联系人:

王嘉炜63913175 13379287288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联系人:

白昕63913499 18066559886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联系人:

牟蔚平63913174 15091093615

公共体育普及工程联系人:

杨海鹏63913173 13909187020

附件:1.各地市项目排序编码要求

2.申报项目所需附件资料清单

3.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遴选要求及建议方案表

4.全民健康保障工程遴选要求及建议方案表

5.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遴选要求及建议方案表

6.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遴选要求及建议方案表

7.公共体育普及工程遴选要求及建议方案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附件1

各地市项目排序填写要求

一、各领域编码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01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0101

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0102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0103

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0104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0105

全民健康保障工程02

健康扶贫工程0201

妇幼健康保障工程0202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0203

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0204

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0205

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0206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03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0301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0302

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0303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04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1.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0401

2.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基础设施二期建设0402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0403

2.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0404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0405

4.国家自然遗产地0406

5.国家公园体制试点0407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0408

2.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0409

3.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0410

公共体育普及工程05

足球场地设施0501

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0502

全民健身中心0503

二、各地市编码

西安01

宝鸡02

咸阳03

铜川04

渭南05

延安06

榆林07

汉中08

安康09

商洛10

杨凌11

韩城12

三、项目排序填写规则

各领域编码+各地市编码+各地市轻重缓急顺序

如:西安市周至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建设项目重要性为1,其项目排序应填写为02010101

附件2

申报项目所需附件资料清单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

2、项目简介与2018年10月1日后的现场照片;

3、现场勘查表(市级发改部门负责人现场勘查并填报)

4、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市、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

5、环评影响批复;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能评批复;

9、稳评批复;

10、施工许可证(已开工项目提供);

11、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如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需作情况说明。复印件全部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扫描件必须为彩色原件。资料不要进行装订,文件上报后不退回。

附件3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项目遴选要求

1.请各市(区)、各有关学校在《陕西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和《陕西省“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规划》中遴选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及《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报建议方案。今年项目按建设条件遴选,从已入库项目选择已开工或上半年能够开工的项目上报,不给各市分配额度。前期手续不完备、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学校和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安排范围。

2.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要与普通高中项目统筹考虑,合理分配资金,面向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并做好与“全面改薄”等工作的衔接。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要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其他建设内容统筹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市选择一所连片特困地区县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中,每所额度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按照既定规划的内容和规模申报,同时要统筹考虑各建设内容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资金。所有项目申请资金超出规划额度的,一律不予安排。

附件4

全民健康保障工程项目遴选要求

(一)健康扶贫工程

1.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尚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县级医院建设。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并优先安排建设。

2.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县域内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数(含妇幼保健院)不足的可适当增加县级医院床位数,原则上按不超过每千人口1.8张控制(中医医院按每千人口0.55张控制),老少边穷地区10万人口以下的县原则上床位数不超过200张。已印发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的,床位规模已印发规划为准。新增床位要向妇产、儿科、中医、精神、老年病等领域倾斜。

3.严格按照床位规模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确定项目规模。

4.单个县级医院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1.重点支持业务用房面积短缺的的省、市(地)、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2.省、市(地)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业务用房面积分别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70平方米/人计算,“人”是指编制人数,按照有关规定省、地市、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分别最多不超过160人、90人、70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设置床位的,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张床分别为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计算。

3.省、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和1200万元。

(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部分地区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建设项目。独立建制无床位的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有床位的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防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3.血液中心、血站建设项目。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中血站业务用房建设面积指标参考表,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血液中心、血站建设,并支持有需要的单位购置医学设备和采血车辆。省级血液中心可配置采血车1-2辆,地市级血站1辆,原则上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

4.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和血液中心分别不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

(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

1、支持已纳入《关于印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8〕347号)的4家省部级医院项目建设。

2、一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提高医院信息化整体水平,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等任务相匹配。二是购置必要的医学装备,重点支持当前急需或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学科。三是加强院内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整合医学科研优势资源,大力提高医学自主创新能力和重大科技攻关能力。

3、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亿元。

(五)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工程

1.支持已纳入《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通知》的5家省、市级中医医院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项目建设。

2.中医医院重点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能力等方面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若干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挖掘、整理、优化、创新、推广一批安全有效的中医医疗技术。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加强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搭建多学科协同创新平台,加强中医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加强中医药理论的传承与创新。

3.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附件5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遴选要求

一、养老服务体系

1.建设内容。主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后改造等方式,一是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二是支持建设医养结合设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医疗设施。三是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敬老院建设。此外,每建设一所养老机构,支持配置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专业设备。原则上不再支持“十二五”期间已安排项目。

2.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要求申报:

序号

项目名称

床位

数量(张)

床均面积

(平方米)

建设规模

(平方米)

补助标准

1

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设施

500以内

42.5-50

0-21250

原则上,按照平均9万元/床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床位测算投资的80%补助。

2

光荣院、敬老院

300以内

26.5-32.5

0-8000

原则上,按照平均6.5万元/床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床位测算投资的80%补助。

3

以上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可同时申请设备包补助,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个设备包。

(设备目录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其中“附录三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设备购置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0

单位:万元/套

以上,对低于测算床均投资或总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给予以上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测算床均投资或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配套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面积、建设规模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支持。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申请(设备包除外)。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1.建设内容。主要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一是建设一批县(市、区)级儿童福利设施。二是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三是支持尚无设施的地级市建设1所为困难精神障碍人员提供集中养护服务的精神病人福利设施(含复员退役军人精神病院)。四是支持在火化区尚无公共殡仪馆的县(市、区)公共殡仪馆建设;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破落、设备陈旧的公共殡仪馆进行改扩建。五是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炉进行更新改造。六是支持在火化区尚无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县(市、区)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暂不支持安葬设施),各地如申报此类项目,申报时最多不超过一个。

2.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要求申报:

序号

项目名称

床位规模(张)

床均面积 (平方米)

建设规模 (平方米)

补助标准

1

县级儿童福利设施

30-150

41-43

1230-6450

原则上,按照平均6.5万元/床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床位测算投资的80%补助。

2

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50-100

30-35

1500-3500

原则上,按照平均6.5万元/床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床位测算投资的80%补助。

3

地市级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含复员退役军人精神病院)

300-500

40-50

12000-22000

原则上,按照平均9万元/床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床位测算投资的80%补助。

序号

项目名称

县域人口(万人)

建设规模

(平方米)

补助标准

1

县级殡仪馆

50以下

2000-7000

原则上,按平均总投资8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测算投资的80%予以补助。

50以上

7000-12000

原则上,按平均总投资14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测算投资的80%予以补助。

2

火化炉环保改造(套)

/

/

50

单位:万元/套

3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

3000-5000

原则上,按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平方米测算投资的80%予以补助。

以上,对低于测算床均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给予以上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测算床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配套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面积、建设规模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支持。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申请。(火化炉环保改造除外)。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

1.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十三五”实现每个县级残联建设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的目标,每县限支持一个项目,该项目为康复或托养设施(可配建综合服务设施),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报项目。

2.残疾人康复设施建筑规模为4800—38300平方米,残疾人托养设施建筑规模为800—10100平方米,配建的综合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为670—890平方米。对建设规模不符合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以支持。

3.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按4000万元、市级按1500万元、县级按1000万元测算平均总投资;残疾人托养设施按600万元、残疾人综合设施按130万元测算平均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测算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对低于测算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以上相应比例补助。对高于测算总投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配套解决。今年国家明确表示各省不得给各项目均摊额度,必须确保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项目要干一个成一个。

附件6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遴选要求

1.国家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分为4个专项,其中,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项目除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将下达到具体项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切块下达。

2.从《实施方案》所附项目库中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建设内容和规模合理、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超出项目库申报项目。

3.申请额度。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贫困县旅游项目)。国家按照总投资80%给予补助,其中单个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重点文物项目补助1200万元,一般文物项目补助480万元。

附件7

公共体育普及工程遴选要求

一、足球场

1.标准足球场即11人制足球场,比赛场地长90-120m,宽45-90m,宜按105m×68m设置。可设置在田径场地内,也可独立设置。应提供较比赛场地更大的草坪延展区,周围区域范围应满足安全缓冲和竞赛工作的需要。

2.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足球场项目按照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不超过240万元。对其他制式足球场地、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二、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

1.标准田径跑道周长为400m,弯道半径为36.5 m,两圆心距(直段)为84.39m;环形跑道8条,直跑道8-10条,每条跑道宽1.22m。标准足球场地为105m×68m,为了便于开展群众性和青少年足球运动,可以将标准足球场划分为两个小足球场使用。项目必须为新建,名称务必以“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申报,并按此批复。

2.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项目按照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不超过480万元。

三、全民健身中心

1.向公众提供健身服务,能够开展球类、武术、体操、冰上、游泳等单项或多项体育健身活动的中小型综合健身馆(不设固定座席)。基本建设内容包括综合运动场地、体能训练场地、附属用房和设施。

2.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不超过480万元。

附件【附表3:文化旅游提升工程.xls已下载
附件【附表6:残疾人服务体系.xls已下载
附件【附表5:社会福利服务体系.xls已下载
附件【附表4:公共体育普及工程.xls已下载
附件【附表2:全民健康保障工程.xls已下载
附件【附表1: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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